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9-27 16:59:21

  

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复议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此种情形属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情形。由于复议决定已经就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做了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决定合法的,在判决时无需再对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裁判理由部分阐明对原行政行为否定性评价的理由。

  法律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 6 条第二款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经二审法院再审,发回一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无罪,被告人提出人身自由赔偿申请,是否应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首先,关于上述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该款规定,作出最后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而言,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改判无罪后,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有罪的判决或作出减轻刑罚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改判无罪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有罪判决,判决已生效,故应以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关于上述情形下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刑事赔偿以无罪羁押为原则,只有无罪被判有罪,并且全部或部分已经执行刑罚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有可能被驳回,也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如果再审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论原判刑罚是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受害人来说,损害都已造成,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判处刑罚即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无罪,由于原判刑罚并未实际执行,没有发生侵害人身自由的事实,因而不产生国家赔偿问题。一审法院虽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宣告缓刑,当日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人身不再处于羁押状态。二审虽维持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未实际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宣告无罪,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

  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如何分配,目前法律规定有如下不同之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 55 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适用本条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属性无限制,即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配原则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适用本条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能为自然人,且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分配原则是:按照债权数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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